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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口岸开放申报、审批程序

  一、 处于非开放区域项目口岸开放申报程序
  (一)开放范围划定
  1、县(区)人民政府将要求划定的开放范围请示报市人民政府
  2、市政府将办理事项抄告市口岸办
  3、市口岸办起草要求划定开放范围代拟稿,同时征海军舟山保障基地、舟山警备区、舟山海事局意见
  4、征得同意报市政府,市政府报省人民政府
  5、省人民政府将办理事项抄告省口岸办,并商南京军区、浙江海事局
  6、南京军区征省军区、东海舰队,将意见回复省人民政府口岸办;浙江海事局在征舟山海事局,将意见回复省人民政府口岸办
  7、省人民政府将划定的开放项目区域范围发函市政府
  (二)已划定开放区域范围后项目口岸开放
  1、县(区)人民政府将要求口岸开放请示报市人民政府
  2、市政府将办理事项抄告市口岸办
  3、市口岸办起草项目口岸开放代拟稿,同时征求舟山海关、舟山边检站、舟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、舟山海事局意见
  4、征得同意报市政府,市政府报省人民政府
  5、省人民政府将办理事项抄告省口岸办
  6、省口岸办对项目口岸开放征杭州海关、省边防总队、浙江境检验检疫局、浙江海事局同意,由省政府将项目口岸开放报国务院
  7、国务院对项目口岸开放告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,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征国家发改委、国家编委、财政部、总参谋部、公安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质检总局、交通部同意
  8、国务院下发项目口岸开放批复
  (三)口岸开放启用
  1、县(区)人民政府对项目口岸开放启用请示报市人民政府
  2、市政府将办理事项抄告市口岸办
  3、市口岸办对口岸开放启用项目报市政府
  4、市政府将项目口岸开放启用报省人民政府
  5、省人民政府将办理事项抄告省口岸办
  6、省口岸办组织杭州海关、省边防总队、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、浙江海事局对项目口岸开放启用进行预验收
  7、预验收通过,省政府报国务院进行口岸开放启用正式验收
  8、国务院将办理事项抄告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
  9、国家口岸办组织海关总署、公安部、交通部、国家质检总局进行正式验收
  10、通过正式验收,国务院下发对外启用批复
  二、已开放区域内项目口岸开放程序
  1、县(区)人民政府将要求项目口岸开放启用请示报市人民政府
  2、市政府将办理事项抄告市口岸办
  3、市口岸办组织舟山海关、舟山边检站、舟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、舟山海事局对口岸开放项目启用进行预验收
  4、预验收通过,市政府报省人民政府要求对外启用正式验收
  5、省人民政府将办理要求抄告省口岸办
  6、省口岸办组织杭州海关、省边防总队、浙江境检验检疫局、浙江海事局对项目进行正式验收并通过
  7、省人民政府下发对外启用批复
  三、临时开放申报
  1、县(区)人民政府要求临时开放项目请示报市人民政府
  2、市政府将办理事项抄告市口岸办
  3、市口岸办起草临时开放项目代拟稿,同时征求舟山海关、舟山边检站、舟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、舟山海事局意见
  4、征得同意报市政府,市政府报省人民政府
  5、省人民政府将办理要求抄告省口岸办
  6、省口岸办对临时开放项目征杭州海关、省边防总队、浙江境检验检疫局、浙江海事局意见,省口岸办起草代拟稿由省政府将开放项目报交通部
  7、交通部征总参谋部、公安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质检总局意见
  8、总参谋部需征海军总部—南京军区—东海舰队—浙江省军区—海军舟山保障基地—舟山警备区
  9、在征得同意,交通部下发临时开放项目批复
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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